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节日期间“十二个严禁”

为巩固、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反对“四风”成果,严防节日期间不正之风反弹或发生,确保务实节俭过节,全县机关单位、党员干部要在清明、“五一”、端午、国庆、中秋、元旦、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做到 “十二个严禁”:

一、严禁公车私用或违规借用公务用车;

二、严禁使用公款或者指使、默许下属单位用公款安排吃喝、游玩等活动;

三、严禁用公款旅游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安排游玩、探亲访友、餐饮住宿等活动;

四、严禁在探亲访友、参观旅游期间接受公款宴请和接待;

五、严禁以过节名义发放或变相发放实物、现金、支付凭证及津、补贴;

六、严禁用公款购买、印制、邮寄、赠送贺年卡、明信片、年历等物品;

七、严禁用公款购买烟花爆竹、烟酒、月饼、土特产等年货节礼,或者以过节名义用公款搞相互走访、送礼、宴请等活动;

八、严禁用公款举办各类节日庆典或单位干部职工联欢活动、购买、发放纪念品;

九、严禁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、礼金、支付凭证等财物;

十、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、旅游、健身、娱乐等活动;

十一、严禁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各种奖励和赞助;

十二、严禁从事与党员干部身份不相符的活动,或者涉足与身份不相符的场所。

在每个节日期间,县纪委监察局将加大明察暗访力度,对顶风违纪的行为,坚持发现一起、查处一起、曝光一起,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,并对有关领导予以问责,决不姑息迁就,切实巩固作风建设成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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